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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规党纪你问我答·​教师、医生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兼职取酬吗?

时间:2025-07-14 14:50:29


问:近期,在通报中看到教师、医生在外兼职取酬受到处分。请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,是否构成“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职取酬”?

答:这不一定。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(六)项规定,违反国家规定,从事、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,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。这里的“违反国家规定”,是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纪要件的前提条件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兼职取酬,要根据身份、职务、行业规定、兼职行为性质等进行判断。首先,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兼职取酬。其次,对于事业单位中未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,若有规范明令禁止则不得兼职取酬;对于无明令禁止的行业领域,可能不构成违规兼职取酬的违纪违法行为,但兼职取酬行为如与正常工作秩序或履职行为相冲突,则需依纪依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。

问:事业单位中未担任领导职务人员,应该如何判断其经从事营利性活动是否违规?

答:这个问题不能简单“一刀切”,在实践中应结合地区和行业规定、经济行为是否与履职行为冲突等进行判断。一看其所在地区、行业领域、系统、单位等是否有禁止性规定。有规定未遵守的,属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。如某省出台《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〉办法》、卫生部《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》等针对教师、医师的相关规定,均可作为“国家规定”的援引。二看其经济行为是否与其履职行为有冲突,可能影响正确履职、公正履职。比如,在其管理服务领域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在此类企业中持有股份等,会影响其职务廉洁性,应属禁止范畴。三看是否按要求履行过审批手续。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《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》(人社部规〔2017〕4号),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活动。如果根据文件要求履行过审批手续且依规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,不违规违纪。